(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商保平与陈洁芳与广州盛宝龙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某,廖某,某环保公司,陈洁芳,广州盛宝龙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30号原告:商某,女,汉族,1966年3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王汉彬,广东五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某,男,汉族,1971年5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某环保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谭润宇,职务:经理。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宇、黄俊丰,广东大钧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第三人:陈洁芳,女,汉族,1964年12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向莹、蒋璐,广东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广州盛宝龙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某诉被告廖某、某环保公司、第三人陈洁芳、广州盛���龙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越海代理审判员 陈卉昕人民陪审员 温锡文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