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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新民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俞可哪与王绍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新民初字第478号原告俞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份一案中,原告俞某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俞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俞某负担。审判员  王梅昌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阿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