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新民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俞可哪与王绍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新民初字第478号原告俞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份一案中,原告俞某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俞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俞某负担。审判员 王梅昌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阿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