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砀民一初字第00232-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20-05-13
案件名称
董立威、董明海等与安徽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董立威;董明海;董立伟;安徽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砀民一初字第00232-2号原告:董立威,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董明海,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董立伟,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安徽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两淮北关新城C区3号楼0703室。法定代表人:刘玉华。本院于2013年1月11日作出(2013)砀民一初字第0023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达成协议,董立威、董明海、董立伟申请本院解除对安徽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砀山县教体局的工程款7200元的冻结。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安徽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砀山县教体局的工程款7200元的冻结。审判员 刘善宗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馨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