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陈光明与舒城县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汪存林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光明,舒城县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汪存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保字第00023号申请人:陈光明,男,1977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舒城县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汪存林,男,1961年3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人陈光明因与被申请人舒城县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皖N×××××号汽车和担保人汪存林所有的皖N×××××号汽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位于舒城县城关镇东门路飞霞名居B10幢75-3和75-4号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舒城县城关镇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皖N×××××号汽车和被申请人汪存林皖N×××××号汽车。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祝远高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