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重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姚文永与被告唐山市马家沟电影院(以下简称“马家沟电影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文永,唐山市马家沟电影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重字第3号原告姚文永,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唐山市马家沟电影院职工,住唐山市路北区祥和里楼***楼1门***室。身份证号码1302021968********。被告唐山市马家沟电影院,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唐马路*号。企业组织机构代码40224743-6。法定代表人梁爱国,该院经理。委托代理人郝海波,男,195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唐山市新华电影院职工,住唐山市路北区山西北里*楼4门***室。原告姚文永与被告唐山市马家沟电影院(以下简称“马家沟电影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7月2日作出(2011)开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被告马家沟电影院不服,上诉至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1日作出(2012)唐民一终字589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作出的(2011)开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姚文永、被告马家沟电影院委托代理人郝海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文永诉称,原告于1982年12月20日被分配到唐山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参加工作。1984年10月27日被调入马家沟电影院,先后从事场务、售票工作。原告在工作和生活中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1993年2月5日,被告强行停止原告工作,剥夺劳动权利至今。开始每月只发给原告40至50元不等的所谓的“生活费”,1995年以后停止发放。为此,原告多次找单位及主管部门反映,得到的答复是离岗。被告是在无任何考核、评比标准及政策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强制原告离岗的,至今已剥夺原告劳动权利17年。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142829.75元,非统筹部分88640元,取暖费10280元,住房公积金25016.78元,并自2008年2月1日起加倍支付工资,恢复原告的工作岗位及相应待遇,为原告补缴所欠缴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马家沟电影院辩称,原告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受全国电影滑坡影响,被告在政策允许情况下,于1993年决定对部分职工带薪离岗,其中包括原告姚文永。自此,原告开始离岗没有上班,带薪离岗一年到期后,被告的经济效益仍无好转,1994年2月2日决定对包括原告在内的9名职工继续带薪离岗,期限由一年改为无期限。该文件明示对带薪离岗人员的相关规定,且已传达给原告,双方均是按该文件规定执行。1993年原告的档案工资标准是93元,1996年国家执行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政策之后,被告为原告缴纳保险费时,要求从其应发工资总额中代扣其个人应缴纳部分,剩余的照发。随着个人应缴部分的提高,原告应发工资已经不足以缴纳保险费用,2005年之后其个人应发工资扣完之后就没有剩余的工资了。被告现在已为原告缴纳全部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对非统筹部分,单位效益好的可以发放,效益不好可以不发放,因被告单位经济效益不好,所以被告单位一律没有发放。原告于1993年离岗至今已经18年,带薪离岗的文件已发给原告,文中已明确表述工资发放数额为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如果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不妥,原告当时应依法采取法律手段,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诉讼时效。本院认为,因企业职工下岗(带薪离岗)、买断工龄或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争议,是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历史遗留问题,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应以民事案件立案受理。本案马家沟电影院参照唐山市文化局《关于市直艺术表演团体富余人员带薪离岗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其院具体情况,决定对包括原告在内的部分职工实行带薪离岗,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姚文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姚文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立荣审判员 张玉庆审判员 卞 燕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