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邮商初字第017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江苏中亚糖酒有限公司与扬州市神居山庄农业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中亚糖酒有限公司,扬州市神居山庄农业生态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邮商初字第0174号原告江苏中亚糖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史可法路65号。委托代理人刘健,扬州市烟草公司职工刘健。委托代理人钱平,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市神居山庄农业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天山镇神居山村。法定代表人何云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建础,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亚糖酒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市神居山庄农业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中亚糖酒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中亚糖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570元,合计3620元由原告滕扬承担。审 判 长  林 虎审 判 员  邱庆明人民陪审员  冯正香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仇 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