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一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陆崇林、董秋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陆崇林,董秋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一初字第10-1号原告: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中路2108号2号楼五楼。法定代表人:何晖,经理。被告:陆崇林,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董秋萍,女,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审理原告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庭酒店)与被告陆崇林、董秋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庭酒店于201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1457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汉庭酒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上海汉庭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力山森堡(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上海市虹漕路461号57幢,房地产权证号:沪房地徐字(2005)第XXX**号,建筑面积771.95平方米的房产和房地产权证号:沪房地徐字(2005)第XXX**号,建筑面积800.38平方米的房产。二、冻结被告陆崇林、董秋萍1457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更男代理审判员 郭 智代理审判员 李 迪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