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涡行非审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满义、陈丽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满义,陈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涡行非审字第00151号申请执行人: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化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瑞,涡阳县涡北办事处代征站站长。委托代理人:马刚,涡阳县涡北办事处计生办副主任。被执行人:王满义,男,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涡阳县。被执行人:陈丽,女,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王满义之妻。申请执行人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王满义、陈丽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2月7日作出的征决(2013)04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3)04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通知,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征决(2013)04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蒿新云审 判 员 罗 梅人民陪审员 韩 敏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焦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