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正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陈守明与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郑州第六分公司、翁玉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守明,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郑州第六分公司,翁玉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初字第150号原告陈守明,男,汉族,1972年1月17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周伟,男,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郑州第六分公司。被告翁玉平,男,汉族,50岁,住正阳县。原告陈守明与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郑州第六分公司、翁玉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守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郑州第六分公司、翁玉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守明撤回对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郑州第六分公司、翁玉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肖雪源审 判 员 李 强人民陪审员 王秋红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贺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