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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执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谢保岭、陈杰等与陈桂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保岭,陈杰,陈连杰,陈华佗,陈桂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淮执字第00067号申请执行人谢保岭。申请执行人陈杰。申请执行人陈连杰。申请执行人陈华佗。被执行人陈桂兵。申请执行人谢保岭、陈杰、陈连杰、陈华佗与被执行人陈桂兵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1)淮民一初字第008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为60000元。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桂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陈桂兵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1)淮民一初字第008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剑平审判员  张树兵审判员  万功培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