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1757-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朱戎旭、朱学涛与马学才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戎旭,朱学涛,马学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1757-2号原告朱戎旭。法定代理人朱学涛。原告朱学涛。被告马学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1757-1号财产保全裁定,扣押了被告马学才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现被告马学才已缴纳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马学才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崔玉临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