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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1757-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朱戎旭、朱学涛与马学才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戎旭,朱学涛,马学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1757-2号原告朱戎旭。法定代理人朱学涛。原告朱学涛。被告马学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1757-1号财产保全裁定,扣押了被告马学才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现被告马学才已缴纳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马学才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崔玉临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