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鸡民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32)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鸡民初字第750号原告沈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 判 长 范慧新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牛怀宾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晓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