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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邱民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杜心志与李建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心志,李建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邱民初字第910号原告杜心志,农民。被告李建文,农民。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心志诉被告李建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杜心志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心志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心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杜心志承担。审判员  赵敬宏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西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