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浏执字第0073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浏阳市枨冲久丰鞭炮烟花厂与曾凡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浏阳市枨冲久丰鞭炮烟花厂,曾凡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浏执字第00735号申请执行人浏阳市枨冲久丰鞭炮烟花厂。法定代表人龚桂林。被执行人曾凡祥,男性,55岁,汉族。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立案执行浏阳市枨冲久丰鞭炮烟花厂申请曾凡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浏民初字第00312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曾凡祥应支付申请人浏阳市枨冲久丰鞭炮烟花厂案款27148.0元、,现因被执行人曾凡祥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浏执字第007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左 凯审判员 沈伟武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