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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知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湖分局与刘征根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湖分局,刘征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杭西知行初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湖分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刘征根。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湖分局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的杭工商西委三(2012)第553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刘征根缴纳罚款人民币13544元与加处罚款人民币13544元。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杭工商西委三(2012)第55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定程序,符合执行条件。当事人刘征根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亦不履行行政处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杭工商西委三(2012)第55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亦波代理审判员  潘素哲人民陪审员  柴振兴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菁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