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贾吴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鹿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吴民初字第211号原告鹿某。被告王某。本院于2013年6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鹿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孙永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2013年6月9日,本院向原告鹿某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要求原告鹿某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鹿某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交纳,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永福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昝莉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