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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新执行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谢闽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谢闽丰,陈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新执行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谢闽丰,男,1972年12月31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陈炎光,男,1975年12月23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闽丰与被执行人陈炎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8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登记以及银行存款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3)龙新执行字第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爱 芸审判员 蓝 大 川审判员 谢   安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锋(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