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南法立民催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上海东台鑫贸易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东台鑫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南法立民催字第17号申请人上海东台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泰谷路169号A楼308室,组织机构代码76261657-3。法定代表人严瑞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晟越,男,1978年5月3日出生。申请人上海东台鑫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4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1020005222041564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为深圳蓝普科技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收款人为深圳市紫阳照科技有限公司,背书人为深圳市仕兴鸿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宁波金凯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天津龙创日盛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东台鑫贸易有限公司,付款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东台鑫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及公告费,由申请人上海东台鑫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林 一 华审判员 徐雪萍代理审判员刘湘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海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