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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旬执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丽与杨居霞交通肇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旬执字第00349号申请人张丽,女,1979年2月18日生。被执行人杨居霞,女,1972年5月15日生。申请人张丽与被执行人杨居霞交通肇事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2009)旬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人张丽的申请,本院于2010年3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款9476.42元。后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居霞无履行能力,本案于2010年9月1日以(2010)旬执字第10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现保险公司已将赔付资金给付到位,故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于2013年6月18日审查同意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杨居霞应给付申请人张丽的标的款9476.42元已给付到位,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旬阳县人民法院(2009)旬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所涉及被申请人杨居霞赔偿部分终结执行。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杨居霞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志国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