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郧县行非审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郧县国土资源局与赵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郧县国土资源局,赵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行非审初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郧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茂勇,系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赵勇,男,现年46岁,汉族。申请执行人郧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郧国资监处罚字(2012)06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本院2013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郧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郧国资监处罚字(2012)069号行政决定合法性进行了��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郧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郧国资监处罚字(2012)06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虎审 判 员  吕明智人民陪审员  郭��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