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崂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孙某某(一)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崂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193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孙某某(一),女,1973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所青岛市崂山区。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某某(一)赡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0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孙某某(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2013年6月20日被执行人孙某某(一)履行赡养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崂民一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新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