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民三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奉化市99老人乐园与杨奕琴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化市99老人乐园,杨奕琴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民三初字第382号原告:奉化市99老人乐园,住址:奉化市锦屏街道河头路199号。法定代表人:王雪飞,园长。委托代理人:周定浩,浙江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奕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奉化市99老人乐园与被告杨奕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奉化市99老人乐园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奉化市99老人乐园撤诉申请系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奉化市99老人乐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奉化市99老人乐园负担。审判员 陈锡芬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