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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溪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与廖观友、廖挺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廖观友,廖挺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袁小东2013-6-24核稿人拟或稿拟单稿位人毛振良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溪民初字第115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惠博法溪民初字第1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罗阳一路**号。负责人:黎志嵘,职务:行长。诉讼代理人:岳彩亭,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姚望,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一:廖观友,男,汉族,1962年11月24日出生,住博罗县。被告二:廖挺英,男,汉族,1965年11月6日出生,住博罗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诉被告廖观友、廖挺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振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3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的诉讼代理人岳彩亭、姚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观友、廖挺英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8月18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生产经营周转贷款45000元,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借款期限为2010年8月18日至2013年8月17日。被告一采取“等额本息”的方式偿还借款本息,每月一期。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签订合同当日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一发放借款人民币45000元。但被告一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截止2013年3月17日被告一已累计拖欠6期,已构成严重违约。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一催收,要求偿还借款本息未果,被告二也拒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8月18日签署的《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被告一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905.85元及相应利息;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营业执照;2、原告的组织机构代码证;3、原告的金融许可证;4、负责人身份证明书;5、被告廖观友的身份证;6、被告廖挺英的身份证;7、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8、共同还款责任确认书;9、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借款凭证。被告廖观友、廖挺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因生产经营周转,于2010年8月18日与原告签订《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贷款45000元给被告廖观友,借款期限为2010年8月18日起至2013年8月17日止;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7.02%执行,如逾期则加收50%罚息;采取“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偿还借款本息,每月一期;被告廖挺英对被告廖观友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在签订合同当天给被告廖观友发放了45000元贷款。被告廖观友借款后除归还了借款本金32728.11元及2013年5月19日前的利息外,现仍欠原告借款本金12271.89元及2013年5月20日之后的利息未付,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廖观友归还借款,被告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付。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与被告廖观友签订《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并未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廖观友因生产经营周转而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借款45000元,除归还了借款本金32728.11元及2013年5月19日前的利息外,现仍欠原告借款本金12271.89元及2013年5月20日之后的利息未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由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关的利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依法予以支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依法予以支持。另外,被告廖挺英作为被告廖观友借款的连带保证人,应对被告廖观友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利息、应从被告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年利率10.53%计付利息。被告廖观友、廖挺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与被告廖观友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二、被告廖观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原告借款本金12271.89元及利息(从2012年5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付清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逾期年利率10.53%计付);被告廖挺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7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毛振良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吴淑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