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190-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孟富南、王明亮、张小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军,孟富南,王明亮,张小利、又名张晓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190-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军,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被执行人孟富南,男,195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被执行人王明亮,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被执行人张小利、又名张晓利,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本院在执行王建军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311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孟富南、王明亮、张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孟富南、王明亮、张小利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孟富南支付申请人王建军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240元,执行费2930元。被执行人王明亮、张小利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王建军与孟永鹏(被执行人孟富南之子)自愿达成了以物抵债协议:申请人王建军同意孟永鹏不经评估、拍卖直接用其所有的“北京现代”牌越野车一辆作价10万元抵偿被执行人孟富南所欠申请人王建军借款本金10万元。对下剩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人王建军与被执行人孟富南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孟富南给付申请人王建军借款本息共计6万元,剩余利息申请人王建军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2240元、执行费2930元由被执行人孟富南承担。上述款物均已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31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