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龙执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邹明华、邹玉清、丁霞、邹基太、张百瑞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邹明华,邹玉清,丁霞,邹基太,张百瑞,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龙执字第1078号申请人: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王海滨,任董事长。被执行人:邹明华,男,194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被执行人:邹玉清,女,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被执行人:丁霞,女,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被执行人:邹基太,男,195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被执行人:张百瑞,男,196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第三人: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景哲,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邹明华、邹玉清、丁霞、邹基太、张百瑞借款纠纷一案中,第三人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申请人与第三人的债权转让协议及第��人购买该债权的凭证。经审查,申请人与第三人的债权转让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玉萍审判员 王凤山审判员 赵世梅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绍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