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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菏开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刘同敏与陈宗涛、菏泽市路通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同敏,陈宗涛,菏泽市路通运输有限公司,程怀军,菏泽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冠众,山东菏泽烟草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开民初字第209号原告:刘同敏。委托代理人刘同进,菏泽开发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宗涛。被告:菏泽市路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八一路南。法定代表人:闻芳。被告:程怀军。被告:菏泽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西段吴堤口。法定代表人:刘海生。被告:陈冠众。被告:山东菏泽烟草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中段。法定代表人:乔延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道碑街139号。负责人:梁乃臣,总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1226号。负责人司效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同敏与被告陈宗涛、菏泽市路通运输有限公司、程怀军、菏泽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冠众、山东菏泽烟草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同敏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菏泽市路通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同敏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同敏撤回对被告菏泽市路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王召庆代理审判员  刘 标人民陪审员  翟福利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石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