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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商初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丰忠与相丽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丰忠,相丽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1340号原告王丰忠,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于京集,城镇居民。被告相丽艳,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丰忠与被告相丽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丰忠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丰忠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丰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王丰忠负担。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耿学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