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商初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丰忠与相丽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丰忠,相丽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1340号原告王丰忠,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于京集,城镇居民。被告相丽艳,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丰忠与被告相丽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丰忠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丰忠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丰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王丰忠负担。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耿学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