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建夺与梁现雪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夺,梁现雪,付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432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夺,务农。被执行人梁现雪,务农。第三人付云霞,农民。系梁现雪之妻。本院在执行李建夺申请执行梁现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申请执行人梁现雪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给申请人赔偿款2594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查明第三人付云霞系被申请执行人梁现雪之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付云霞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李建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的义务。逾期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蔡士霞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志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