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执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27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78********,住安徽省临泉县关庙镇茶棚行政村前刘庄***号。被执行人潘某(曾用名潘慧),女,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刘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12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某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1283号民事判决确认,潘某支付刘某子女抚养费27973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潘某外出做工,具体地址不详,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12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高卫东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东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