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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印民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艳侠与张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侠,张晓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陕西��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印民初字第00098号原告张艳侠,女,汉族。被告张晓梅,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侠诉被告张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侠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晓梅工资款2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张艳侠在中国银行的账户621xxxxxxxx(余额为2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艳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将被告张晓梅在银行的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二、依法将张艳侠在中国银行的账户621xxxxxxx(余额2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保平代理审判员  王毅宁人民陪审员  杨彦妮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