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印民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艳侠与张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侠,张晓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陕西��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印民初字第00098号原告张艳侠,女,汉族。被告张晓梅,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侠诉被告张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侠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晓梅工资款2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张艳侠在中国银行的账户621xxxxxxxx(余额为2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艳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将被告张晓梅在银行的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二、依法将张艳侠在中国银行的账户621xxxxxxx(余额2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保平代理审判员 王毅宁人民陪审员 杨彦妮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