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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商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存彬、谢记秋、许之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存彬,谢记秋,许之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商初字第202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念生,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丰信用社主任。被告刘存彬,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谢记秋。男,1978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许之远,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存彬、谢记秋、许之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已在巨野县公安局按诈骗案立案侦察,故原告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9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杨海岩审判员  黄守涛审判员  毕洁生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文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