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执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卿少勇申请执行袁绍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卿少勇,袁绍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执字第364号申请执行人卿少勇,男,住三台县乐加乡来福村。被执行人袁绍安,男,住三台县潼川镇广化天堡村。本院的(2012)三调确字第1号确认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袁绍安的银行存款5075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向永太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