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民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孟庆中诉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淮民初字第674号原告孟庆中,男。被告王伟,男。原告孟庆中诉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庆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7月30日,被告王伟借我2万元,写借条两份,并约定十五天至一个月还款。后经催要至今未还。被告王伟未答辩。庭审中,原告举证1、2012年7月30日借款1万元的借条,期限十五天;2、2012年7月30日借款1万元的借条,期限一个月。根据原告的诉求意见、举证材料,本院确定本案的事实如下:2012年7月30日,被告王伟借原告款2万元,并写借条两张,还款期限分别为十五天至一个月。本院认为,原告所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诉请应予支持。被告应按借条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人民币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玉慧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卫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