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080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朱建成与高波、韩西会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成,高波,韩西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808号申请执行人朱建成,男,1955年8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波,男,1952年12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韩西会,男,1961年9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建成与被执行人高波、韩西会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建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桥初字第00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593元。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未民桥初字第0020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昆执行员 朱江平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俊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