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宝刑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4-01-07

案件名称

孙媛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媛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宝刑初字第00185号公诉机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媛,女,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延安市宝塔区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药材公司家属院X号楼X单元XXX室。2012年6月2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3月20日经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因怀孕未执行逮捕。2013年5月24日经本院取保候审。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延市区检刑诉(2013)第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媛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延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2月11日,被告人孙媛以虚构转让延安市百米大道邮政储蓄银行家属楼的房屋为借口,与呼XX(被害人呼X之母)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房屋面积120㎡,房屋价格为416800元,其中转让费50000元。后出具收款收据,加盖伪造的公章诈骗被害人呼X226800元(2012年2月11日支付房款166800元,2012年2月25日支付房款60000元);2、2012年4月26日,被告人孙媛以虚构转让延安市百米大道邮政储蓄银行家属楼的房屋为借口,授意孙X(被告人孙媛之父)与被害人呼X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房屋面积138㎡,房屋价格为570000元,其中转让费150000元。后出具收款收据,加盖伪造的公章诈骗呼X420000元(2012年4月26日,呼X通过农业银行转账支付房款420000元);3、2012年5月3日,被告人孙媛以虚构转让延安市百米大道邮政储蓄银行家属楼的房屋为借口,与被害人李XX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房屋面积138㎡,房屋价格为570000元,其中转让费150000元。后出具收款收据,加盖伪造的公章诈骗李XX170000元(2012年4月22日李XX通过邮政储蓄银行转账支付房款170000元)。据此,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孙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孙媛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2年2月11日,被告人孙媛以虚构转让延安市百米大道邮政储蓄银行家属楼的房屋为借口,与被害人呼X之母呼XX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房屋面积120㎡,房屋价格为416800元,其中转让费50000元。同时向呼X出具已交付房款的收款收据,该收据加盖伪造的“延安市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分行财务处”公章。于2012年2月11日、2012年2月25日两次共计诈骗呼X226800元。赃款已挥霍。被告人孙媛的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呼X陈述,证实被告人孙媛的丈夫程X与她丈夫高XX是同学,2011年初,孙媛给高XX打电话称自己有两套邮政储蓄银行家属楼的房屋,因现急需用钱想转让其中120㎡的一套,后她夫妇决定自己购买。2012年2月11日,在延安市宝塔区红化三期她母亲呼XX家中,孙媛与呼XX签订了上述房屋的转让合同。并分两次由她夫妇支付给孙媛共计226800元的购房款。后来她们经过多方打听,邮政储蓄银行没有建家属楼的事情,合同上的印章与邮政储蓄银行的印章也不符,才意识到被骗了。2、情况说明,证实她是被害人呼X的母亲,高XX是她女婿。2012年2月11日,她与被告人孙媛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当时该合同只是以她的名义签订而已,钱都是呼X和高XX的。3、证人程X��言,证实他是被告人孙媛的丈夫。2012年2月份,孙媛联系了他朋友高XX和呼X两口子,称有房屋要转让,并于2012年2月11日在延安市宝塔区红化三期呼X母亲家里商量好并签订了协议,后孙媛将协议拿到九朝茶楼找到他,他就把转让方的字签了。由于孙媛给他曾经说过有邮政储蓄银行的投资房名额的事情,他也就相信了孙媛,没有多问,就签字了。4、房屋转让合同,证实2012年2月11日,被告人孙媛与被害人呼X之母呼XX签订了延安市百米大道邮政储蓄家属院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房屋面积120㎡,房屋价格为416800元,其中转让费50000元。5、加盖伪造“延安市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分行财务处”印章的收款收据,证实被告人孙媛向被害人呼X出示该伪造收据以向呼X证明孙媛向该财务处交付房款。6、收条,证实被告人孙媛于2012年2月11日收取呼XX购房款166800元,2012年2月25日收取��XX购房款60000元,共计226800元7、被告人孙媛供述,证实2012年2月份,因缺钱,她给她丈夫程X的朋友被害人呼X丈夫高XX打电话,谎称自己在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邮政储蓄银行集资的一套120㎡的房屋要转让,后高XX对她说要了。2012年2月11日,她在延安市宝塔区红化三期被害人呼X之母呼XX的家中与呼XX签订了上述房屋的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合同约定:房屋面积120㎡,房屋价格为416800元,其中转让费50000元。事后她向呼X出示了加盖伪造的“延安市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分行财务处”印章的收款收据。该收据是她找一家商铺的服务员写的,印章是她在马路边看到野广告后打电话叫人刻的。本来她是要刻中国邮政银行延安分行财务处的章子,但是她不知道那里的章子是什么样的,所以就刻成了“延安市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分行财务处”。印章在使用后就销毁了。签完合同后,��天呼X夫妇就向她支付了166800元,她给呼X打了一张收条。2012年2月25日,呼X夫妇在延安印象茶语会所又给了她现金60000元,她也给打了收条。她骗她丈夫程X说她有延安市百米大道邮政储蓄银行家属楼的房子。骗来的钱,她已经给他人清偿欠款、进行投资、日常开销等花了。2、2012年4月26日,被告人孙媛以虚构转让延安市百米大道邮政储蓄银行家属楼的房屋为借口,授意孙媛X(被告人孙媛之父)与被害人呼X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房屋面积138㎡,房屋价格为570000元,其中转让费150000元。同时向呼X出具已交付房款的收款收据,该收据加盖伪造的“延安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处”公章。于2012年4月26日诈骗呼X420000元。赃款已挥霍。被告人孙媛的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呼X陈述,证实被告人孙媛���前一次转让房屋后,又给她丈夫高XX打电话称孙媛丈夫程X的父亲与领导又要了两套138㎡的房屋,现要转让。2012年4月26日,她与孙媛在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就其中的一套房屋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房屋面积138㎡,房屋价格为570000元,其中转让费150000元。后她给孙媛支付了420000元的购房款,该款项是打到了孙媛父亲孙X的银行卡上。后来她们经过多方打听,邮政储蓄银行没有建家属楼的事情,合同上的印章与邮政储蓄银行的印章也不符,才意识到被骗了。2、证人孙X证言,证实他是被告人孙媛的父亲。2012年6月初,他女儿孙媛拿着一份房屋转让合同来找他签字(因为他曾经给过孙媛在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的投资房款150000元,直到本案案发前才知道孙媛根本没有投资过房子)。他看过合同后,向孙媛说合同中的房屋地址不对,不应该是延安市百米大道邮政储蓄银行家属院,要求她修改过来,孙媛说这是和乙方说好的,写这个名字好记,合同中还存在好几个问题,当时他给孙媛说这个合同的问题都要进行改正,还要把乙方人员叫到一起,他才能签字。2012年6月17日,孙媛带了一个女的(被害人呼X)到他家,这个女的名字当时给他说了,他没记住。这女的当时穿一身警服,自称是高交大队的,来他家是来签房屋转让合同。当时他还有些疑问,就把孙媛叫到他的卧室,问孙媛要合同上这套房子的交款收据,孙媛告诉他忘记拿了,又说房子肯定有了,加之那个女的又穿着警服,他就觉得这个事应该是真的,就把合同签了,签完后他又给那个女的打了一张420000元的收条,但他没有拿到这笔钱。合同签订的时间书写的是2012年4月26日,当时他也觉得奇怪,但是孙媛说这是双方商量好的,于是他就相信了孙媛。3、房屋转让合同,证实2012年4月26日,被告人孙媛授意其父孙媛X与被害人呼X签订了延安市百米大道邮政储蓄家属院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合同约定:房屋面积138㎡,房屋价格为570000元,其中转让费150000元。4、加盖伪造“延安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处””印章的收款收据,证实事后被告人孙媛向被害人呼X出示该伪造收据以向呼X证明孙媛X向该财务处交付房款。5、银行转账凭证及收条,证实被害人呼X于2012年4月26日向被告人孙媛之父孙媛X转账420000元购房款及孙媛X于2012年4月26日收取呼X购房款420000元。6、被告人孙媛供述,证实2012年4月份,因缺钱,她遇到被害人呼X的丈夫高XX,谎称她父亲孙X现在手中有两套延安市百米大道邮政储蓄银行家属楼的房屋需要转让。2012年4月26日,她在向她父亲孙X隐瞒真相的情况下,在孙媛X家中由孙媛X与呼X签订了上述一套房屋的转让合同。合同约��:房屋面积138㎡,房屋价格为570000元,其中转让费150000元。事后她向呼X出示了加盖伪造的“延安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处”印章的收款收据。该收据是她找一家商铺的服务员写的,印章是她在马路边看到野广告后打电话叫人刻的。印章在使用后就销毁了。同日,呼X通过农业银行向孙媛X(卡号为6228482920752218617)的银行卡转账420000元购房款,当时收取该款的这张银行卡是她的,由于她的身份证丢失了,就用孙媛X的身份证办了这张卡。骗来的钱,她已经给他人清偿欠款、进行投资、日常开销等花了。3、2012年5月3日,被告人孙媛以虚构转让延安市百米大道邮政储蓄银行家属楼的房屋为借口,与被害人李XX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房屋面积138㎡,房屋价格为570000元,其中转让费150000元。于2012年4月22日诈骗李XX170000元。赃款已挥霍。被告人孙媛的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李XX证言,证实他是被害人李XX的丈夫。2012年4月份,他与高XX一起喝茶时了解到高XX从被告人孙媛手中转让了一套房子,后他通过高XX认识了孙媛,孙媛自称是在延安邮政银行上班,并对他称还有房子需要转让。2012年4月22日,他与孙媛签订了延安市百米大道邮政储蓄银行家属楼的房屋转让合同。当日,他与李XX就给孙媛支付了170000元的购房款。2012年5月3日,由于种种原因,经双方同意,就上述房屋又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合同,约定该合同变更买房人为李XX,4月22日的合同不再履行,但已交的购房款依旧有效。2012年6月15日,当他和别人谈起该事时,别人告诉他事情可能不对,他就到孙媛自称的单位询问,被告知没有这个人也没有楼房的这个事情,他才知道被骗了。2、证人程X证言,证实证实他是被���人孙媛的丈夫。2012年5月份,孙媛联系了李XX,称有房屋要转让,并于2012年5月3日在延安印象茶语会所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后孙媛拿着协议找到他,他就把转让方的字签了。由于孙媛给他曾经说过有邮政储蓄银行的投资房名额的事情,他也就相信了孙媛,没有多问,就签字了。3、房屋转让合同二份,证实2012年4月22日,李XX与被告人孙媛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房屋面积138㎡,房屋价格为570000元,其中转让费150000元。2012年5月3日,李XX妻子被害人李XX就同一房屋又与孙媛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变更买房人为李XX。4、被告人孙媛供述,证实2012年4月份,因缺钱,她遇到被害人呼X的丈夫高XX,谎称她父亲孙X现在手中有两套延安市百米大道邮政储蓄银行家属楼的房屋需要转让,希望高XX帮忙留意。不久后高XX称其朋友李XX要房子了。2012年4月22日,她谎称自己是延安���政银行职工并与李XX签订了上述一套房屋的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房屋面积138㎡,房屋价格为570000元,其中转让费150000元。并于当日收到了170000元的购房款。2012年5月3日,就上述该房屋,她与李XX妻子被害人李XX又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约定该合同变更买房人为李XX,4月22日的合同不再履行,但已交的购房款依旧有效。她骗她丈夫程X说她有延安市百米大道邮政储蓄银行家属楼的房子。骗来的钱,她已经给他人清偿欠款、进行投资、日常开销等花了。另查明,被告人孙媛于2012年7月2日退赔被害人李XX60000元。被告人孙媛于2012年7月4日、8月21日两次共计退赔被害人呼X148000元。以上共计退赔208000元。被告人孙媛的上述犯罪事实,还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2年6月21日,被害人呼X向延安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侦��支队电话报案称,被告人孙媛谎称其在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邮政储蓄银行家属院有房子需要转让,骗取呼X、李XX夫妇共计818000元。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孙媛于2012年6月21日,由延安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支队民警在延安市宝塔区红化三期X区X号楼X单元XXX室抓获。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延安市中心街支行证明,证实该支行自2008年4月份挂牌以来,一直无名叫孙媛的工作人员。该支行自成立以来也未在任何地方集资过职工住宅楼。4、领条及汽车转让合同,证实被告人孙媛于2012年7月2日退赔被害人李XX60000元。被告人孙媛于2012年7月4日、8月21日两次共计退赔被害人呼X148000元。以上共计退赔208000元。5、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证实被告人孙媛于1988年10月25日出生,作案时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综上,被告人孙媛合同诈骗作案三次,诈骗金额共计816800元��以上证据能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票据作担保,签订合同骗取被害人呼X、李XX的现金共计816800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孙媛主动退赃208000元,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媛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1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苏 杰审 判 员  张凌越人民陪审员  高 琼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晓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