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涧法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马爱民与王国民、张淑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爱民,王国民,张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涧法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马爱民,男。被执行人王国民。被执行人张淑娟,女。马爱民与王国民、张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0)涧民二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国民、张淑娟银行存款及收入1070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王国民、张淑娟自2013年6月9日起以1065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