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谷城行非审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某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与陈某行政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某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谷城县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鄂谷城行非审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某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法定代表徐某。被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人谷城县某。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某县城市管理执法局2012年9月10日作出的谷罚字(2012)第18号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为由,决定责令十日内予以改正,并处罚款32043元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起诉,也未自动履行处罚决定,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某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作出的谷罚字(2012)第18号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某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作出的谷罚字(2012)第18号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杨 平审判员 方正友审判员 陈会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