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民初299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白涛与折永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821民初2991号原告白涛,男,1992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陕西省。被告折永良,男,1961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农民,现住陕西省。原告白涛诉被告折永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郄小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涛、被告折永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涛诉称:2015年7月份,被告折永良向原告购买砖块,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砖款24700元,于2015年7月17日向原告出具欠据一支。之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所欠砖款247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白涛向法庭提交了被告折永良于2015年7月17日出具的欠据一支,证明被告折永良欠原告砖款24700元的事实。被告折永良辩称:购买原告砖块欠款24700元并出具欠据属实,但砖厂尚欠被告部分款项,请求债务移转由砖厂偿还。被告折永良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欠据,被告无异议。对原告提交的欠据,经审查,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能够证明被告欠原告砖款24700元的事实,被告亦无异议,故依法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份,被告折永良向原告购买砖块,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砖款24700元,并于2015年7月17日向原告出具欠据一支。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已完成交付货物的义务,经双方结算后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故被告应及时支付上述款项。被告提出以他人欠款抵偿的请求,属债务移转请求,须经债权人同意,但本案原告不同意上述请求,故被告仍需向原告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折永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白涛砖款24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元,由被告折永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郄小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志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