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二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二初字第00010号原告: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古井集团)。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余林,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光涛,工作单位古井集团法律事务部。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亳州分行)。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负责人:陈邦云,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铸,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书号13416200410224906。本院在审理原告古井集团诉被告建设银行亳州分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古井集团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建设银行亳州分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古井集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勇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