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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程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范某与殷某、殷某某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殷某,殷某某,殷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程民初字第252号原告范某某。被告殷某。被告殷某某。被告殷甲。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殷某、殷某某、殷甲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詹礼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某,被告殷某、殷某某、殷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某某诉称,原告共生育三个儿子,即殷某、殷某某、殷甲。现原告年老多病,完全失去劳动能力。现由二儿子殷某某提供住房。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赡养费、护理费、医疗费和住房补助等费用(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殷某辩称,三被告一直赡养原告,原告自己有地方住,三被告每人每年给原告400元,直到2005年拆迁以后就没有给了,殷某某拿了土地补偿金8900元,之后每个月拿720元。被告殷某某辩称,自2004年开始原告就跟我住在一起,我的房子给原告住。在2000年的时候老三家出交通事故,我帮了很多忙,反过来还说我贪了钱,为这个事情闹了矛盾,之后原告搬到我这个地方来住,到2005年,我们手上征用部分土地,一个人拿了8900元,原告的户口落在我的地方,8900元占用土地补偿金就给了我,但是我还是给了原告。因为原告超龄,2009年左右土地全部被征用,农户实行强保,政府一次性给了26000元,但是必须要把之前的8900元扣除,这26000元全部落在我户上,开始政府每个月给原告410元,现在给原告560元。另有老人补助2元一天,一年720元。现在对于赡养,我的想法就是原告自己有自己的房子,住在我这边这么多年,都是我家里人服侍她,医药费三个儿子平摊。被告殷甲辩称,该我们尽的抚养义务,我们会尽。2003年土地征用,原告自己拿了土地补偿金8900元,后来就没有生活费了,以往我都是每年给400元,也是住在我那边的。经审理查明,原告共生育有五个子女,长子殷某、次子殷某某、三子殷甲、长女殷乙、次女殷丙。原告丈夫多年前去世,2003年原告居住的一间房屋(该房当时双方约定由原告居住到去世)被殷甲拆除。之后,原告搬到殷某某家居住。目前,政府每月给原告620元生活费用。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三被告承担赡养费、护理费、医疗费和住房补助等费用(由法院依法判决)。庭审中,原告要求居住在殷某某处,且不要求殷乙和殷丙承担赡养义务。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子女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赡养义务,而不能以家庭矛盾等理由,消极甚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现原告范某某已近九十岁高龄,亟待子女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故其要求三被告履行赡养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考虑到原告目前的收入状况、原告的子女状况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酌定,三原告应每月各给付原告50元为宜。对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因原告年事已高,对其进行生活上的照料是三被告应尽的义务,三被告可轮流对原告进行生活上的照料。原告原本准备居住到去世的房屋被殷甲拆除,现原告虽有房居住,但殷甲应给予原告一定的住房补贴,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住房补贴每月80元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殷某和殷某某应自2013年7月起每月各给付原告范某某50元。被告殷甲应自2013年7月起每月给付原告范某某130元(款于每月20日前给付);二、被告殷某、殷某某、殷甲自2013年7月起按长幼顺序逐月轮流照料原告范某某生活;三、被告殷某、殷某某、殷甲应自2013年7月起各承担原告范某某医疗费(凭正式票据且不予报销的部分)的三分之一(每季度结算一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殷某、殷某某、殷甲各负担10元、10元、2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三被告在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帐号:033401059040001276。审判员  詹礼刚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