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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民三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广州市丰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钟启和、利琳、钟慧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丰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钟启和,利琳,钟慧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三初字第681号原告广州市丰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龚莉,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许莹,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启和,住广州市荔湾区。被告利琳,住址。被告钟慧薇,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丰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钟启和、利琳、钟慧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丰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同意负担本案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丰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丰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丰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登之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谭芷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