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执恢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淑霞与被执行人周永毅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淑霞;周永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执恢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王淑霞。被执行人周永毅。(2010)咸民终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4691元,并承担诉讼费1466元,执行费312元。执行过程中,每年度从其账户中扣划其收入,已经分别执行了128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支付本年度5628.14元,该款已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王淑霞已领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咸秦执恢字第00018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喜君审 判 员 杨养荣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霍志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