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1561-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王晓敏与临清市鑫华棉纺织有限公司、李志红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1561-1号原告王晓敏。被告临清市鑫华棉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启富。被告李志红。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晓敏与被告临清市鑫华棉纺织有限公司、李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临清市鑫华棉纺织有限公司在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郝庄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直至额满250000元为止。冻结期限六个月,自2013年6月20日至2013年12月19日止。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