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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柘民一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某甲、刘某甲与王某乙共有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柘民一初字第832号原告王某甲,男,住柘城县。原告刘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王某乙,女,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刘某甲诉被告王某乙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刘某甲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某乙在中国农业银行春水路支行的存款530985元予以冻结,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法院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王某乙在中国农业银行春水路支行的存款530985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胡 鹏审判员 刘遗林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振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