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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莱阳执字第1301-2号

裁判日期: 2013-06-02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栖霞鑫丰果蔬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鑫丰果蔬有限公司,宋丽华,曲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莱阳执字第1301-2号申请执行人:栖霞鑫丰果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可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宋丽华。被执行人:曲宁,干部,系宋丽华之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2008)莱阳民三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曲宁在中国工商银行莱阳市支行账号为16×××47的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三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