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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西执字第007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6-02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廖圣林、万玉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圣林,万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西执字第00714-1号申请执行谢守菊,女,1967年10月生,住肥西县馆驿支行宿舍。被执行人廖圣林,男,1963年12月生,汉族,住肥西县。被执行人万玉明,男,1970年10月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依据(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4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万玉明与其配偶胡国玲共同所有的位于滨湖世纪城观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飞审 判 员  宋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三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朱 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