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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岱民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3-06-0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尹承玉与陈敬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承玉,陈敬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岱民初字第1071号原告尹承玉。被告陈敬宝。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尹承玉诉被告陈敬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0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承玉撤回对被告陈敬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吴 昊二〇一三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赵子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