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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倴执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3-06-02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李树勤与张永润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勤,张永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倴执字第715号申请执行人李树勤,男,195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永润,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李树勤与张永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永润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09)倴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红审判员  习学军审判员  李纯忠二〇一三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