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3-06-19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陈波与安徽振利节能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波,安徽振利节能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102号原告:陈波,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委托代理人:何建生,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海霞,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振利节能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高光跃,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波与被告安徽振利节能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波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振利节能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65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安徽振利节能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65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昌敏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