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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执恢字第00096-2号

裁判日期: 2013-06-19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刘明与陕西博融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陕西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刘明申请执行陕西博融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执恢字第00096-2号申请执行人刘明,男,1981年6月25日生。被执行人陕西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德胜,该公司经理。刘明与陕西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仲裁字(2008)第52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为申请执行人办理房产证、支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并承担仲裁费、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已向申请执行人办理了房产证,违约金、仲裁费申请执行人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咸仲裁字(2008)第52号裁决书,(2013)咸秦执恢字第00096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军战 来自